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同时,国务院还分别组建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分别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标准化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指的是省级单独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或未单独设置但具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1)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建立企业产品质量的约束机制。《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以促进企业加强内部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对拒绝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改,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使用资格。
(3)规定了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规范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行为,保证其社会公正性。在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织赋予质量监督、质量评价权力的同时,明确了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防止滥用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