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明确了产品监督的对象,也限定了监督抽查的范围,即主要是下列三大类产品: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化妆品、
玩具、电器、医疗器械、剧毒及易燃易爆产品、建材及交通工具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是指农药、化肥、烟草、钢材、水泥、计量器具,以及涉及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产品,如节能、节水、节材或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产品等。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指假冒伪劣产品,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根据以往实践,这一类产品以日用消费品居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其范围包括四个方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和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抽查的商品。
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场所包括有固定场所、设施,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和提供商品消费的各类场所。例如,各类综合、专业市场,批发、零售企业,宾馆、饭店、美容发店等。